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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邵福高与徐殿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高,徐殿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邵福高。被告徐殿海。关于原告邵福高与被告徐殿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福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福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福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陈(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