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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郭霞与汪恒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霞,汪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郭霞,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汪恒平,男,1976年,汉族,住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霞与被执人汪恒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和解。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