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家和与曾宪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和,曾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和,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曾宪国,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宪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宪国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宪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宪国在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宪国在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收入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冠萍审 判 员 姜 浩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