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音像资料馆与李作尧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音像资料馆,李作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3号原告福建省音像资料馆,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温长煌、方建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作尧,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谢长华、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音像资料馆与被告李作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通知福州市台江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暂停向被告交付拆迁安置房即红星苑X座X单元、X座X单元以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945元,并提供案外人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330万元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音像资料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州市台江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暂停向被告李作尧交付被拆除的座落于台江区新港里42号光明楼X座X单元及X#杂物间的拆迁安置补偿物即红星苑X座X单元、X座X单元以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945元。二、立即查封、冻结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330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