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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梦桐与刘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锋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谢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谢帆,男,系原告谢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谢伟,男,系原告谢某某之叔父。被告刘锋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江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