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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薛某,女。被告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苏杰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