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薛某,女。被告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苏杰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