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小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坤与艾秀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坤,艾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小字第137号原告:张坤。被告:艾秀玲。原告张坤诉被告艾秀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做生意租赁被告房屋,并给付被告租金10000元,但事后被告一直没有交付房屋钥匙。被告承诺返还租金,但仅返还5000元,并就剩余5000元于2011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艾秀玲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告因做生意需要与被告口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租赁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水师营街34号的房屋转租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租金10000元。后因涉案房屋所有人知情后不同意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原告,被告同意将租金10000元返还给原告,并于2011年10月24日返还给原告租金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坤伍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返还该5000元租金。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间口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涉案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被告将房屋转租给原告而解除,被告亦同意将10000元租金返还给原告并已返还5000元。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租金5000元,证据切实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秀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坤租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