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舒蓉诉被告陈光荣、刘正忠、兰明刚、万和平、杨静、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蓉,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舒蓉,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27日委托代理人:宋洪松,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26日被告:刘正忠,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4日被告:万和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3日被告:杨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日被告:兰明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西,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4日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赵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