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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周雨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3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代表人:沈耀辉。委托代理人:张建。被告: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雨方。被告: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成。被告:周雨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告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周雨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