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章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40-3号原告:张文勇,无固定职业。被告:章志芳,现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勇诉被告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文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400元,由原告张文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