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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松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8号起诉人赵松林。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松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赵松林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作出的《黎托片节约集约试点项目18、20号地(沪昆配套)项目拆迁、腾地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作出的《黎托片节约集约试点项目18、20号地(沪昆配套)项目拆迁、腾地通知书》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对最终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松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