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占某凤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凤,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占某凤,女,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凤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某凤承担。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人民陪审员  陈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