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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行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与临渭区致家精品酒店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临渭区致家精品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行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渭南市老城街农园路。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振兴,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渭区致家精品酒店。住所地:临渭区四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华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申请被执行人临渭区致家精品酒店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被执行人临渭区致家精品酒店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孙兴盛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