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连喜与赵广军、薛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喜,赵广军,薛俊英,赵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张连喜。被告赵广军,成年。被告薛俊英,成年。被告赵海洋,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喜与被告赵广军、薛俊英、赵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广军、薛俊英、赵海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广军、薛俊英、赵海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