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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怀和诉被告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和,刘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赵怀和,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30日。委托代理人曹长轩,男,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和诉被告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怀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6元,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