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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561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