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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石兰珍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因本案,2015年2月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5)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向福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浪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向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石某某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连续三晚在水田河镇孔坪村梁某聪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骰子中的“虾子、螃蟹”图案进行赌博,每天19时左右营业,23时左右结束。在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2015年2月7日21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查处了被告人石某某开设的赌场,现场扣押了一副赌具及816元赌资,抓获石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为开设赌场,以150元的价格在吉首市购买了赌具骰子和图纸。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与保靖县水田河镇孔坪村村民梁某聪协商在梁某聪家中开设赌场,并承诺每晚支付一定费用。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连续三晚在水田河镇孔坪村梁某聪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骰子中的“虾子、螃蟹”图案进行赌博,每天19时左右营业,23时左右结束。在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2015年2月7日21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查处了被告人石某某开设的赌场,现场扣押了一副赌具及816元赌资,抓获石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梁某俊、梁某聪、梁某坤、梁某忠、施某良、余某、梁某森、石某香、梁某茂、石某俊、石某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其照片、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其家属积极提供附加刑的执行保障,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浪附页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