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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灿银与王玉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银,王玉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灿银。被告:王玉玺。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银诉被告王玉玺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灿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灿银负担。审判员  黄琼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合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