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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智萍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智萍,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冯智萍,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亮,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冯智萍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亮欠申请执行人冯智萍借款28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陈亮负担案件受理费5983元。因陈亮未履行义务,冯智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亮名下苏A×××××号小型汽车壹辆,因该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另��明,被执行人陈亮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