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段瑞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瑞,女,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在富源县看守所服刑,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勋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段瑞将毒品贩卖给舒某某、金某、熊某某等人吸食。2015年1月16日0时50份许,公安民警在富源县县城鸣凤路将被告人段瑞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在该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富源县看守所富看释字(2013)00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交毒品入库清单、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理)字(2015)9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测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通话及短信记录、情况说明、证人舒某某、金某、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段瑞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瑞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段瑞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段瑞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段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浦 进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张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翠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