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81号原��骆某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阳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