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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81号原��骆某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阳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