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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4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8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8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海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义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西列氏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