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更海、蒋登秋与李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更海,蒋登秋,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林更海,男,1928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登秋,女,1933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万生。法定代理人赵邦莲。申请执行人林更海、蒋登秋与被执行人李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军的监护人李万生、赵邦莲的银行存款5156.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156.7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