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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风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风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