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风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风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