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樊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樊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樊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樊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