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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樊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樊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樊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樊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