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前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9号罪犯林前,又名林丽,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了(2011)小店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前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林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习,考试成绩均分94.5分。劳动改造方面,踏实肯干,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学习服装生产技术,按照工艺要求,把好质量关,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前的刑期从2011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该犯自2013年9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7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林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前准予减去余��,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