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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00-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与铜陵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71177001-X。负责人:许晓宇,行长。委托代理人:阮坚石。委托代理人:马叶青。被执行人:合肥市超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1#A幢2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6216683-8。法定代表人:吴丹凤。被执行人:吴丹凤。被执行人:钱小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超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丹凤、钱小琴履行相关义务,但其等至今未履行。因登记在吴丹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一期)休闲俱乐部106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107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和11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经营性房屋系案涉债权的抵押担保物,且被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前述房产进行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丹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一期)休闲俱乐部106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107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和11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经营性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汪本金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