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廖百谷、何先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何先贵,廖百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诉讼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娟,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何先贵,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廖百谷,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廖百谷、何先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