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商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建其与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其,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商初字第0010号原告杨建其,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文彬,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被告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法定发表人:张金贵。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其与被告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黄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其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建其负担。审判员 赵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