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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余文国,吴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赵青。被申请执行人:余文国。被申请执行人:吴素青。关于赵青与余文国、吴素青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余文国、吴素青应向申请人赵青支付案件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补回诉讼费690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吴素青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栋*层**房[合同编号:惠州(2012)********,面积88.3平方米]的房产产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余文国、吴素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余文国与申请执行人赵青双方于2015年5月1日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作执结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吴素青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栋*层**房[合同编号:惠州(2012)********,面积88.3平方米]的房产产权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欣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