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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郑州铁路局长北火车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264号起诉人申某某,女。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申某某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申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在郑州铁路局长治北火车站购买当天晚上由长治北开往北京西的火车票,购票时不慎将其父亲申春乐的身份证当成自己的身份证递给售票员,而其父申春乐已于2008年去世,于2011年注销户口,申某某要求售票员将实名制火车票给予更换,售票员要申某某交纳退票费后才能为其重新出票。申某某认为郑州铁路局长治北火车站的购票系统存在漏洞,且工作人员未按严格程序核对身份证信息,导致出售了户口已注销人员的火车票,影响了申某某的出行并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现申某某请求郑州铁路局长治北火车站退还火车票款112元并赔偿损失988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晨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