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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项惠军与上海华臣联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徐卫荣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惠军,徐卫荣,上海华臣联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凯新,沈吉宏,夏咏峰,姚峰立,陆冬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80号原告项惠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徐卫荣,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华臣联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凯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沈吉宏,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夏咏峰,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姚峰立,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冬铭,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惠军诉被告徐卫荣、上海华臣联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凯新、沈吉宏、夏咏峰、姚峰立、陆冬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蔡锦珠人民陪审员  陈为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