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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钱涛与钟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涛,钟文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钱涛。委托代理人:杜晨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颜雨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钟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涛诉被告钟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0元,由原告钱涛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