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钱涛与钟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涛,钟文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钱涛。委托代理人:杜晨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颜雨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钟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涛诉被告钟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0元,由原告钱涛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