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海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刑执字第22号被执行人:李海强,男,汉族。李海强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海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强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