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钟景立与满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景立,满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景立,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满长才,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钟景立因与被申请人满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商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钟景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申请再审。1、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9200棵树苗,有证人作证,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却在原审中恶意威胁申请人证人,严重扰乱诉讼程序,原审法院明知该事实,却故意混淆黑白;2、申请人从未签字收到过被申请人的定金,原审法院仅以笔迹鉴定就作为定案依据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纠正原审错误的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使用定金罚则的问题。再审申请人钟景立与被申请人满长才于2013年5月4日签订买卖树苗购销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申请人满长才向再审申请人钟景立交付定金后,钟景立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树苗,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已交付树苗的主张,因仅有证人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钟景立未按约定交付树苗,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钟景立提出未收到过定金也从未签字的主张,因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定金收据,且经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再审申请人钟景立本人书写,故其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钟景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景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代勇全审判员 由 艳审判员 袁丽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