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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6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2年07月0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82年03月0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卢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