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秀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王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玉峰,男,该公司物业总公司永泰分公司中环19区办公室负责人。被告:王秀臣,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秀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