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翟建岭与赵梦萱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建岭,赵梦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99号申请人:翟建岭,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赵梦萱,女,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方振平,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翟建岭、赵梦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翟建岭、赵梦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7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翟建岭自愿赔偿赵梦萱医药费、护理费、修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6682元(已履行完毕)。二、翟建岭与赵梦萱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