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于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