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白君梅审 判 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