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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白君梅审 判 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