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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六民初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俊锋、肖文斌与肖文斌、肖炳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锋,肖文斌,肖炳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彭章波,四川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第00040号原告肖俊锋。被告肖文斌。被告肖炳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金桥银座商务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程沁芳。被告彭章波。被告四川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192号1幢5楼。法定代表人:刘一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法定代表人:李小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锋诉被告肖文斌、肖炳生、彭章波、四川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俊锋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