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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高太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太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高太平,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中段38号。负责人贾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慧玲,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太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杏花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太平,被告人保杏花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太平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为其所有的晋A×××××号出租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24时止。2014年6月11日17时,原告驾驶晋A×××××号出租车在滨河东路南匝道口与骑自行车的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后原告为高某某垫付医药费10107.69元(法院认定为10015.39元)。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杏花岭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107.69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人保杏花岭支公司辩称,1、在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下,我司同意在相应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2、根据我司庭前核实的金额以及(2014)杏民初字第02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对原告实际垫付的医药费10015.39元没有异议,被告同意按照惯例赔偿原告垫付医药费用10015.39元的80%。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17时许,原告高太平驾驶晋A×××××号出租车在滨河东路南匝道口处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的高某某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高太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交通事故经我院(2014)杏民初字第02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高太平实际垫付的医药费为10015.39元。涉案车辆晋A×××××号出租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显示的车辆所有人为原告高太平,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万元),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告以保险条款约定及公司惯例为由,要求扣除20%的医保费用,只同意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承担80%的赔付责任。双方因理赔数额引发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晋A×××××号出租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杏民初字第02141号《民事调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太平因本次交通事故向伤者高某某垫付医药费10015.39元的事实,已经(2014)杏民初字第02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保杏花岭支公司也予以认可,因涉案车辆晋A×××××号出租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的义务。被告关于扣除20%医保费用的答辩意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已垫付医药费10015.3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太平垫付的医药费10015.39元。二、驳回原告高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锦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