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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俊海与被申请人合水县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俊海,合水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俊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水县民政局。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北街。法定代表人赵紫晖,合水县民政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俊海与被申请人合水县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俊海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申请人主张的维修费用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不符合证据规则;被申请人交付的五间房屋虽在合同之外,仍属出租房,合同期内拆除应赔偿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拖欠的饭资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申请人不应支付合同期满后的租金。刘俊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刘俊海提交的维修费用相关证据均系白条子或证人书面证言,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二审法院对证据综合审核后,以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认为刘俊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维修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涉案气象局的租赁房屋的问题,气象局拆迁涉案房屋给刘俊海造成的损失与合水县民政局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关于刘俊海请求支付拖欠饭资问题,该债务和本案中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事实,也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该请求与本诉不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性,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关于刘俊海应否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的房屋实际占用费用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期满后,合水县民政局已经通知刘俊海交回租赁房屋,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刘俊海久拖不交,应支付合水县民政局延期交房占用费,一、二审法院以租金每月2000元为标准判处刘俊海支付延期交房占用费并无不当。刘俊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俊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