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与曾艳、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曾艳,王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负责人王明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波、张东,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艳被告王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与被告曾艳、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兴业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