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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聪与被告宿迁易达顺物流有限公司、丁伯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聪,宿迁易达顺物流有限公司,丁伯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马聪。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易达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被告丁伯才。委托代理人杨力,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73-76号二层。负责人胡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聪与被告宿迁易达顺物流有限公司、丁伯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6元(原告已预交40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聪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人民陪审员  朱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