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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育坤与蓝田县蓝关镇西街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坤,蓝田县蓝关镇西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李育坤,男,195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蓝关镇西街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西街村。负责人张浩,系该组组长。原告李育坤与被告蓝田县蓝关镇西街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育坤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育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