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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823号原告:邹某某,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覃某某,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