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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长根、李勇斌、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岭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长根,李勇斌,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万仲,王启明,王紫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长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志清,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斌,曾用名李庆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炼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雄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晨,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仲,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明,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紫纯,女。上诉人贺长根、李勇斌、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岭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长根的委托代理人潘志清、上诉人高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晨、上诉人李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炼斌、被上诉人王万仲,被上诉人王启明、王紫纯的法定代理人王万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岭公司主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不在该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其主张,高岭公司提供了湘潭市迅达大道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双马互通西头顺接迅达大道楚天路口路段)于2013年9月份已移交给湖南长沙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本案事故发生在湖南长沙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接手施工之后,故原审判决对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段由何单位施工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长根、李勇斌二审立案时已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上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