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炎山与王有忠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炎山,王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37号申请人陈炎山,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有忠,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申请人陈炎山与被执行人王有忠没收财产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芗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