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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玉秋诉讷河市通南镇三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秋,讷河市通南镇三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讷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姜玉秋,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通南镇三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席佰平,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玉秋诉被告讷河市通南镇三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春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讷河市通南镇三山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姜玉秋土地补偿款2916.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华 来自: